近日,丹麦珠宝制造商Pandora以侵害商标权为由,起诉中国“潘多拉”商标持有者,目前案件已受理。
12月17日,记者查询发现,深圳市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显示,原告为潘多拉公司(PANDORA A/S)(以下称丹麦潘多拉),被告为深圳市潘多拉进出口有限公司(以下称深圳潘多拉,立案时间为2018年9月19日。但实际上,深圳潘多拉获得潘多拉商标的时间比丹麦潘多拉更早。
曾两次寻求商标购买权
位于丹麦哥本哈根的珠宝*丹麦潘多拉,自2015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,丹麦潘多拉顺势成为中国珠宝界的宠儿。鲜为人知的是,早在2007年,丹麦潘多拉就开始为进入中国市场做准备,但商标却成为**的麻烦。因为深圳潘多拉公司在2002年就开始使用该商标,并于2004年4月7日申请注册了“潘多拉”商标,*后于2007年1月14日得到核准。
深圳潘多拉公司法务部相关负责人透露,2007年至2008年期间,丹麦潘多拉公司曾两次找到他们,希望购买深圳潘多拉公司自身享有的、取得许可的第35类“潘多拉”注册商标专用权。该法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,当时并不清楚丹麦这家公司是做什么的,有什么知名度,因为自己公司的生意做得很好,根本没有想过要卖商标。
通过沟通无法获得商标,丹麦潘多拉决定动用法律手段。据上述深圳潘多拉公司法务部相关负责人透露,在2012年8月及2014年2月,丹麦潘多拉多次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向**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,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,申请撤销我们的第35类“潘多拉”商标,但商标局均认为我们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,多次对他们的申请予以驳回。
起诉中国公司侵权
然而,事情的转机出现在2015年,也就是丹麦潘多拉进入中国市场这一年。
根据上述法务部相关负责人回忆,2015年,丹麦公司在香港起诉我们在香港注册的第三类潘多拉中文的商标,主要包括化妆品品类使用权。当时我们没有应诉,那时候我们才注意到,原来丹麦这家公司在珠宝行业还挺有名气的。
潘多拉是一家新生代创意集合店,也就是多品类、多*的集合门店。门店所有展示的时尚产品除珠宝饰品外,还包括化妆品、眼镜等,也非仅有珠宝饰品一类,且门店所有珠宝产品均显示“Tathata”商品商标,从未使用原告请求保护的商标,此点从我们的产品及外包装均可得到印证,与丹麦公司完全不同。
“据我们了解,丹麦公司拥有英文和中文的潘多拉商标。”深圳潘多拉法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,但丹麦公司只有第14类商品,也就是珠宝饰品类,而他们其实想要从我们这获得的是第35类的“潘多拉”中文商标权,我们目前的有效期至2027年。
据了解,第35类商标也被称为“**商标”,做零售、批发等商品销售的企业不能忽略第35类商标的注册。
深圳市商标协会会长黄卫家举例表示,假如甲公司是生产制造A*的服饰厂家,且该*越来越有名气,但是没注册第35类商标,而乙公司在第35类上注册了与A*同名的商标,专用权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、替他人推销等,乙公司虽经营多家A*名称的服饰连锁店,但店内并未销售任何甲公司生产的服饰,只要乙不卖A*的服饰,就属于正当使用其商标。
“但是,商品和服务会混淆,其存在特殊情况,有些商品会混到服务上。”黄卫家举例表示,“奔驰公司很有名,但是为奔驰汽车提供维修服务的公司,如果未经奔驰公司统一,使用该*也属于侵犯商标行为。也就是说,面对一些知名度很大的*,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。”
但是,黄卫家也指出,除了知名度的因素外,权利基础先后也是很重要的参考因素。要看权利时间的前后顺序,也就是说,注册权和使用权在先也是法律判定的标准,权利不分大小。
在行业人士看来,丹麦潘多拉想抢夺深圳潘多拉的路径清晰,但是深圳潘多拉注册在先,使用在先,丹麦潘多拉在中国市场是后来者,其不能利用自己的知名度,压制中国本土*的发展,中国*没有理由让步外国*。
|